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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之「交換手續費」係特約商店為完成持卡人刷卡交易行為,而向發卡機構購買勞務所負擔之費用,由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再以約定比率將該款項於清算時轉付予發卡機構。是以,「交換手續費」之負擔者為特約商店。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取得國內收單機構轉付國內特約商店支付之交換手續費,屬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銷售勞務與我國營業人之報酬。國內收單機構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其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由國內特約商店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未符上開規定者,國內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各發卡機構之手續費,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之全部費用及支付國外發卡銀行之交換手續費,分別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給付「交換手續費」應依相關規定申報,如發現有疏忽致發生短漏稅捐之情事,請於輔導期108年1月15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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