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符合法定退休(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勞工的退休金數額,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將其差額提撥至設於臺灣銀行之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揭符合舊制法定退休條件勞工退休金補提差額部分,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但營利事業就適用勞退舊制及新制員工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每年度提撥退休金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104年度終了前,其舊制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為300萬元,105年度適用勞退舊制員工有3位符合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條件,估算舊制退休金給付金額為400萬元,因與年底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短差100萬元,依規定應於105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如甲公司於105年3月30日提撥補足該項差額100萬元,則此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105年度)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另外,甲公司105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000萬元,當年度繼續提撥90萬元勞工退休準備金(勞退舊制)及提繳70萬元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合計160萬元,因逾已付薪資總額15%之限額150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能列支費用150萬元,故甲公司105年度可認列退休金費用共計250萬元(即100萬元+15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日後勞工退休或資遣時,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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