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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潘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之費用,是否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之費用,為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惟公司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屬員工之薪資所得,但若公司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屬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及92條規定,公司應於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彙整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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