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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無分居之事實,卻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短漏應申報課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者,除依法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分別單獨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關係,經該局查獲後,以甲君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課徵,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3千餘元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與配偶分開申報及短漏報所得係網路報稅程式未有效提醒所致,該局以甲君透過網路申報查調102年度所得及扣除額時,系統已併同提供配偶之資料,且網路報稅系統亦有提醒文字,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與配偶既有所得,自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然其卻與配偶分開申報,縱非故意,尚難謂無過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雖已於104年1月21日修正增訂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有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者,得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惟仍維持家戶申報制,亦即夫妻除有符合特定分居要件可分開申報外,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因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因誤解法令而夫妻分開申報者,請於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辦理補報繳,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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