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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06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以下簡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

該所說明,考量境外電商使用電子發票須配合其內部作業系統之調整,財政部規定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惟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便利業者辦理稅籍登記,採線上登記制度,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境外電商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依規定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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