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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林小姐問:土地相互交換,價值不相當時,是否涉及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土地因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經法院裁判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雖與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當,但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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