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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杜絕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的取巧行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條文,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同法第48條之1則為處罰之規定,即營業人對於應稅之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含營業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南區國稅局說明,部分商店銷售貨物時,常以牌告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該局提醒營業人,收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款時,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支付營業稅款,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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