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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自住房屋、土地,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林先生105年7月1日購入甲自住房地,成本1,300萬元,於115年6月30日出售,售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應納稅額為10萬元〔(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3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 10%稅率=10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6年,以及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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