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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及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就全部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所得額,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鑑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同步將於105年1月1日起針對不動產交易停止課稅,為求周延與公平,亦將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交易納入新制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該所特別針對個人部份提醒民眾,現制下(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房地只需就房屋部份(土地免納所得稅)以實價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於次年5月併同各項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新制下(105年1月1日以後)納稅義務人應核實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土地不再免稅),並且必需在「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亦即新制下係採分離課稅,而不能等到次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才併計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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