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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關務署自本(104)年8月1日起調整申報供應國際航線船舶或飛機使用物料、物品之出口統計方式代碼,配合修正營業稅總額交查條件,並自申報104年9月份營業稅案件開始適用,請相關營業人注意。
該局說明,在一國登記之船舶或飛機,屬該國之經濟領堿,為其添加之燃物料,應不列入出口貿易統計;因此,關務署將船舶、飛機區分為「本國籍」與「非本國籍」,除修改出口統計代碼「9F」之定義外,新增「8F」及「09」二個統計代碼,並自本年8月1日起適用。為因應該項措施及簡化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退稅作業,國稅局將報單別「G3、G5、B9、D5、F5」及其對應之統計方式代碼「09、9F」暨報單別「D5、F5」及其對應之統計方式代碼「8F」,列入營利事業出口報單總額交查範圍,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時免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如有銷售供國際航線船舶或飛機使用之物料、物品,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自申報104年9月份營業稅起,該等金額應分別填入營業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之「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位,以免因申報資料填載不正確,產生勾稽異常,延誤退稅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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