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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年度,其當期決算所得,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日之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則須視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是否清算完結而定。

嘉義縣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於106年10月1日核准解散,其前一年度(105)未分配盈餘須依其清算完結時點來決定是否申報:

一、如於106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免申報105年度未分配盈餘。

二、如於107年3月1日清算完結,105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7年3月1日後併同清算申報辦理。

三、如於107年7月1日清算完結,105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7年5月31日前單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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