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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分局指出,營業人常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補稅處罰之金額微小不以為意,致多次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依規定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應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謂「1年內」係指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
年當日前1日止而言。例如營業人在103年11月1日及104年3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又在104年9月15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即符合營業人在「1年內」經查獲3次,國稅局會依相關規定停止其營業,停業期間至少7日。
該分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注意切勿因忙碌或疏失而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遭停止營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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