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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陳小姐詢問:父親因年老體衰住在護理之家的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因此,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如屬上述醫療院所,則其醫療行為部分(例如:醫師診察費),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之延伸,得檢附該等護理機構出具之收據(屬醫療費用金額應區分列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至於上開機構非屬醫療行為部分之費用(例如:日常生活護理費、照顧服務費及膳食費等),因非屬醫藥費用,不能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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