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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7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9410號令,核釋公司進行合併或收購時,要核認商譽,必須要有「商譽核認檢核表」,裡面包括「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等3項證明文件,才可核實認列商譽。
該所說明,公司具合理商業目的,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與他公司合併,或收購他公司之業務,其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淨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
該所特別說明,本次訂定審認商譽之應檢附文件及發布「商譽核認檢核表」,針對稽徵機關實務上要求公司提供各項審查文件,逐項檢視訂定具體、明確且具必要性之文件,刪除非直接或易造成爭議項目,建立一致性審認原則,將有助於降低徵納雙方爭議、減輕徵納雙方作業負擔,並建立更友善之併購環境,提高企業為發揮經營綜效而進行併購之意願,達到強化產業轉型壯大之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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