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等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惟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因106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由1月31日延長至2月5日,又因2月5日適逢假日,截止日再延長至2月6日。
另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以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外,扣繳義務人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於上開期間內(即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可透過網際網路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