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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檢舉逃漏稅案件之檢舉獎金,稽徵機關於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後,才會通知原舉發人領取。


該局說明,檢舉獎金之核發係以被檢舉人受有罰鍰處分且已繳納者,才會核發,如檢舉案件因符合免罰規定,致無罰鍰處分,或雖有罰鍰處分,但受罰人並未繳清罰鍰,自無獎金可提撥核發。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檢舉A君104年度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未誠實申報有逃漏稅情形,經該局依檢舉資料查得A君確實未申報租賃所得150,000元,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18,000元,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A君漏報之所得在250,000元以下,符合免罰之規定,故該局僅能對A君補稅,無法處以罰鍰。換言之,甲君也沒有檢舉獎金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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