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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張先生詢問:本人於104年12月20日訂約銷售持有未超過2年土地,於105年1月才能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仍須申報特銷稅(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停止課徵特銷稅,但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國稅局申報繳納不動產特銷稅。而營業人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按時於銷售、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或進口時申報課徵特銷稅。所以張先生仍應於104年12月20日簽約日次日起1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不動產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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