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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另依財政部令釋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之進項稅額,補徵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開立為應稅發票者,應先自行檢視是否已依法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如未經核准放棄免稅且不慎將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誤開為應稅統一發票時,應將該免稅銷售額列入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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