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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違約金或和解金等收入款項與因理賠收受賠償款之性質不同,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捷運局其他工程之承攬公司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因延遲動工而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甲、丁、戊)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皆屬銷售額之範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上述取得之和解金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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