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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依規定格式,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稅款,辦理當期決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於決算後應賡續辦理清算,清算所得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至於上述清算期限,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申請展期;其非屬公司組織者,清算期限為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公司辦理清算,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結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清算申報期限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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