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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若103年12月27日舉行婚禮,並於104年1月8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須其課稅年度具有夫妻婚姻關係;又按民法規定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是該民眾雖於103年12月27日舉行婚禮,但在104年1月8日才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所以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可與其配偶合併申報,須嗣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方可合併申報並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將新婚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列報於結婚登記年度而非舉行婚禮年度,以免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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