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時,應以其本身對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取得之進項憑證為限,若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漏稅情事。
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以買受人為乙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確實核對進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如以其他營業人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23111分機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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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扣繳義務人除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外,還要注意租金扣繳率及憑單申報期限會因出租人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營利事業有無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而有所不同。
該局說明,出租人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不含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扣繳義務人應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後,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在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若出租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時,應按扣繳率20%扣取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甲公司自112年1月起,向A君承租房屋作為辦公處所,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A君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甲公司應於每月給付A君租金30,000元時,由甲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按扣繳率10%扣取3,000元稅款,在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113年1月底前將112年全年給付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民眾如還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趙審核員 06-2223111轉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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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詢問,為何應納稅捐逾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得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的必要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郵資、金融機構手續費、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均由欠稅人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王小姐欠繳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扣押王小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扣押金額除了王小姐原應繳納之本稅及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外,還有因強制執行額外產生寄送公文書的郵資及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除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須額外繳納執行必要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鄭股長  06-2223111轉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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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劉小姐詢問:我持有甲球場會員證,入會時球場向我收取的保證金,有開立發票,但最近我加入乙健身房,入會時所繳納的保證金卻沒有開立發票,該健身房有無違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入會費,是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的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屬於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但會員入會所繳納的入會費中,屬於存儲金或保證金等性質,於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免開立發票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實務上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其收費項目名稱不一,不能直接以「入會費」或「保證金」判斷應否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何,如果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係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營業人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倘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尚非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發票。
關於乙健身房收取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南區國稅局建議劉小姐檢視入會契約相關文件,如有約定該保證金於退會時不予退還,乙健身房即有漏開發票逃漏稅之嫌,劉小姐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該局並呼籲營業人,如有前開收取會員入會費或保證金應開立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張股長 06-229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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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過節送禮給員工表達祝福,是企業維繫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受歡迎的方法,今年的端午佳節剛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有以自家商品贈送員工作為端午節禮物者,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如果是外購禮品犒賞員工,請注意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買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張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如果是向外採購禮品,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入帳,且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於犒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許多上市櫃公司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也會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屬於交際應酬的貨物,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並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逢年過節如有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的貨物,請注意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形及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等相關規定;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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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規定時限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買受人接收、查詢及保障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權益。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應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傳輸統一發票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查詢或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應依前述時限內上傳變更發票資訊。
該所特別呼籲,為推動企業e化,進而節省帳務處理成本,請營業人儘速導入電子發票,並鼓勵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藉以提高消費結帳便利性,達到減紙減碳愛地球之目標。營業人如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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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財政部自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新規定,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簡政便民及落實無紙化,營業人除可填寫「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書面申請變更登記外,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免出門於線上提出申請登記「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此外,該項服務亦提供「記帳業者代理營業人申請」功能,記帳業者可透過上傳營業人出具之委任書,代理營業人申請「登記網路銷售稅籍登記事項」,請多加利用。
該所說明,自112年1月1日起,網路銷售營業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應於112年1月15日前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為使該等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112年1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為輔導期間,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規定處罰。
該所補充說明,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則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並無上開輔導期間免罰規定的適用。
該所呼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及平臺營業人倘對新制規定有相關疑問,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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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讓消費型態轉變,宅經濟持續升溫,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如適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的特別規定者,請注意仍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避免因未依限開立發票,造成違章漏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除發貨前已收取的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等特種買賣,因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特別賦予7天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因此特別規定,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
上述特別規定,可減少一旦發生退貨,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對買賣雙方造成的不便。但營業人仍須注意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且未申報當期銷售額,可能會發生違章漏稅被處罰的憾事。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為經營網路購物的營業人,已在官網中揭露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乙於111年8月30日下單2萬元購買商品並立即刷卡付清貨款,甲於同年9月15日將商品發送給乙。甲依規定應在乙付款時(8月30日)開立發票,但可在商品發送給乙時,將該已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在發貨單內,讓乙知悉。等到7天鑑賞期過後,甲再將原已先行開立的發票寄送給乙。不過,甲遲至鑑賞期過後才開立發票,該筆銷售額並未於111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也未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或經人檢舉前,繳納所漏稅款,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應予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提醒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業者,銷售貨物如符合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同時應將所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避免買受人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並檢舉漏開發票。
另外,該局補充說明,如果是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並開立雲端發票時,除仍應於發貨或收款時開立外,只須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得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受人,不會有上述發票寄送的問題。但營業人如因買受人沒有使用載具,未開立雲端發票,而是選擇列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則仍可適用鑑賞期過後寄送發票的特別規定。(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營業人發票開立及寄送時點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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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針對上述新制規定,南區國稅局列出容易誤解的三件事,提供業者參考。
第一,誤以為只要有從事網路銷售,都要適用新制規定: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者,得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辦稅籍登記的個人,仍以經常性且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為限;至於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辦稅籍登記者,並沒有新制規定的適用。
第二,誤以為申請稅籍設立,都不必於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事後再申請變更登記即可:
今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營業人,在申請稅籍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其設立時就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如屬商工登記案件,應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之日起15日內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如屬非商工登記案件(即設籍課稅者),應於申請稅籍登記時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營業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規定處罰。
第三,誤以為應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都有4個月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去(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今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今年1月1日至1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該等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為輔導期,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規定處罰。
至於今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去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今年1月1日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則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並無上開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營業人登記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可選擇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辦理,以節省紙本申請的郵寄或交通成本;如欲瞭解新制規定,該專區亦提供相關法規及問答集,歡迎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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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地震重創土耳其及敘利亞,造成許多災民流離失所,國人感同身受,紛紛解囊相助,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對土耳其震災捐款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於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
       該分局說明,為協助土耳其震災,個人透過衛生福利部開設「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指定用途「土耳其震災專案」)進行捐款,是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如捐款予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土耳其進行國際援助,則為個人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提醒,個人捐贈協助土耳其災民度過難關,同時也享有節稅權益,請記得保留受贈單位所開立載明「土耳其震災」事由之收據,於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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