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跨境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48萬元者,自5月1日起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內旅宿業者如運用跨境電商之平台銷售住宿服務,應分別依其交易收款模式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內旅宿業者運用境外電商業者之平台銷售住宿勞務,倘由境外平台業者向買受人收取全部價款,並於扣取平台服務費後支付給國內旅宿業者,國內旅宿業者應就自境外電商業者實際收取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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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工作忙碌忘記應於106年6月1日前申報,請問現在還可以補報嗎?有無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均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宣傳,民眾依法應於申報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但每年仍有不少民眾忘記申報。該局說明,逾106年6月1日仍未申報,只能採取人工申報方式辦理,無法再使用網路上傳及資料庫查詢所得、扣除額的工具輔助,國稅局亦不再受理跨區收件,必須於補繳稅款後親自或郵寄申報書和相關附件至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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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鍾小姐來電詢問,為何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通知之應納金額高於原本欠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註:現已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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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時,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其可扣抵稅額以「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仍應按分配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理營利事業10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發現,部分營利事業申報「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欄位(代號31),誤以前述計算金額按「半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造成虛列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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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來電詢問:105年度本人依醫囑購買身心障礙者所需醫療輔具請問該項購買支出可否列報醫藥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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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應再次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申報資料,避免申報錯誤致有短漏報情形而受罰。

該局指出,近來查獲部分營利事業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致短漏報收入之違章情形,除補稅外尚須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增加事業營運負擔,該局列舉以下經常發生短漏報收入之型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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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旺季又來臨,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如贈送股東紀念品,公司購買該項紀念品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而股東會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提出申報扣抵,即為虛報進項稅額,涉嫌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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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進入倒數階段了!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申報的民眾儘速把握最後幾天的申報期限,也請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的民眾,特別注意同一課稅年度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承租房屋之租金支出者,只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目之6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就當年實際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須先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的上限是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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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來電詢問:105年度將其所有房屋以每個月2,000元便宜出租予妹婿開設之公司使用,該公司已開立免扣繳憑單24,000元,請問今(106)年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租賃所得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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