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登記之所在地房屋如因租賃關係發生糾紛時,係屬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如承租人為公司組織,且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時,得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命令解散;如承租人為行號組織,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者,由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撤銷其商業登記。
若房屋所有權人未將其房屋出租予人登記,卻遭人冒用時,處理方法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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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勞務)預收貨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這樣的行為即涉嫌逃漏稅捐,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另預付貨款之營業人則涉及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乙公司向甲公司大量進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三成貨款作為訂金,甲公司收取三成貨款時並未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甲公司是於陸續出貨時才隨貨開立統一發票予乙公司,貨款先由預收貨款中抵銷,嗣後,乙公司因其他原因要求甲公司暫停出貨,預收之三成貨款尚有數百萬元未抵銷,經稽徵機關查獲,就未抵銷貨款金額計算甲公司漏稅額補稅,並就漏稅罰及行為罰擇一重處罰。 國稅局又說: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勞務)預收貨款若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雖已取消交易契約退回訂金,尚無補稅處漏稅罰問題,惟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行為罰。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預收貨款要開立統一發票,如果事後交易取消退回預收訂金時,則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千萬不要貪圖一時方便或應他人要求而不開立,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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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很多納稅義務人會利用過年期間攜帶家人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祈求新的一年能事事如意,但依規定廟方開立的收據是不能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自不能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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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想讓國稅局代為計算綜合所得稅額的納稅人,或想省去填報申報書麻煩的首次申報族,請於今(102)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填妥申請書並提示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臨櫃向國稅局申請。 該局說明,納稅人在網站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或以「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其中一種方式登入服務系統後提出申請。但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則僅能以憑證登入服務系統。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為協助無報稅經驗的報稅新鮮人順利完成申報,首創提供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然因國稅局對於納稅人之各類所得、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等資料,尚未蒐集詳盡,所以請納稅人在提出申請前,先自行審查是否符合下列條件,如有任一條件不符,仍請於今年5月份自行辦理結算申報: 一、當年度無結、離婚或夫妻分居情形。 二、申請戶各成員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扶養親屬僅有直系尊親屬及子女。 三、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資料。 四、採標準扣除額。 五、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六、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七、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八、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此外,納稅人完成上述申請程序後,可在今年4月25日起至5月31日止,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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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之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辦理。

財政部201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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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9月、10月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單
特 別 獎
15719324
八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獎金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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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常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尤其是汽車貨運業最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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