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減輕營利事業受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影響,財政部於今(112)年1月11日訂定發布「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持續規定營利事業,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的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的純益率得按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的80%計算。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是按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乘以按經營行業別所適用的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較無法完全反映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所增加的成本費用及降低獲利情形,考量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的營運狀況,財政部於111年度提供上開租稅協助措施,而且本項措施免事先申請,只要符合條件,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就可以勾選適用按擴大書審純益率的80%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700萬元,所經營行業別按111年度擴大書審要點適用純益率標準6%,如其110、109及108年度的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800萬元、900萬元及1,1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700萬元雖較110及109年度衰退未達30%,但較108年度衰退達36.36%〔即(700萬元-1,100萬元)/1,100萬元〕,符合擴大書審要點所訂受疫情影響的適用要件,甲公司在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時,可按純益率4.8%(即6%×80%)計算全年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欲瞭解所經營行業的111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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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按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配合該項措施尚需調整機台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故分別訂定不同輔導期間及張貼標示貼紙區分。為保障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張貼紅色標示貼紙之自販機輔導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依規定須自112年1月1日起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按自販機取得時點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及111年1月1日以後,分別訂定6年或1年輔導期間。為方便民眾辨識,針對不同輔導期間的自販機提供黃色及紅色標示貼紙區分,黃色貼紙表示6年輔導期、紅色貼紙表示1年輔導期,並輔導營業人逐一張貼於自販機上明顯處。
該所呼籲,營業人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自販機,雖未屆輔導期限(116年12月31日屆至),尚未能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業者,建請儘早因應調整,國稅局將積極輔導營業人依限調整自販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於前揭輔導期間內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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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商號自107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但是,要特別注意的是獨資合夥商號如有短漏報所得額,除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因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營利所得,應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商號短漏報課稅所得額120萬元,除應就其資本主A君綜合所得稅因短漏報營利所得120萬元補稅及處罰外,甲商號雖無須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但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20萬元,按109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4萬元(120萬元×20%)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籲請獨資合夥商號應注意依規定正確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所得額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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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係採自動報繳制度,所以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1期申報者外,應以每2月為1期,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甲營業人111年1-2月(期)營業稅,依規定應於111年3月1日起至15日止辦理申報,惟因會計人員疏忽,遲至同年月28日才辦理申報,甲營業人主張該期無銷售額,應無滯、怠報情事,惟依前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遭處滯報金1,200元。
加徵滯報金、怠報金係對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所為制裁,其性質為行為罰,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的義務,此與漏稅罰乃屬二事,該局提醒營業人,即便無銷售額也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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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仍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是屬於不法行為,營業人如果申報這些不實發票的銷售額而發生溢繳營業稅情形,因為是營業人違法行為產生的溢繳稅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國稅局也不會退還。
該局說明,A公司於104年至107年間,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發票銷售額共計7千餘萬元、稅額350餘萬元,交給其他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事後被查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隨後A公司雖主張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虛開不實發票所多繳的營業稅350餘萬元,不過遭國稅局否准,A公司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誠實信用原則是公私法共通法理,民法第180條第4項規定,對於不法行為而給付,不能要求返還,因此營業人違法開立不實發票而導致溢繳稅款,應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而且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也在110年12月17日增訂第7項規定「行為人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繳納之款項,不得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並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發票,切勿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不僅觸法,如有溢繳稅款,國稅局也會因不當得利不能請求返還及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7項規定,不予退還,營業人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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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近,營業人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常會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商品作為摸彩獎品無償移轉給員工或客戶,該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係屬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營業人自己,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的商品,無償轉作酬勞員工或客戶,開立發票的處理說明如下:
一、如該商品於購入時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該商品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時,依視為銷售的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使用,並以各該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商品50件,金額400,000元、稅額2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時,提供其中30件商品作為摸彩獎品時,應依前揭規定,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且該張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其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應留意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除稅法相關處罰。若還有稅務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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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如有不想繼續經營,而申請註銷稅籍登記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要注意所餘存的貨物或資產,無論是出售、抵償債務、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行為,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是屬於銷售貨物;另外,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也會被當作銷售貨物,因此,當這批貨物移轉與他人時,性質與銷售是相同的,所以要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其中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的市場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3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經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公司帳上資產(小貨車及自用小客車等)已移轉至股東名下,惟甲公司未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查證違章事證屬實,核認甲公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的情事,除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若不再營業,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有前述視為銷售貨物行為,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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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財政部於11188日修正公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自1121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分局說明,新制即將上路,如未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填妥上開營業資訊者,應留意變更登記期限,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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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企業負責人將會被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將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以下罰金。該局近期查獲轄內A公司與B公司無交易事實,A公司竟以銷售額7%的代價,開立銷售額2,000萬元的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與B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除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A公司負責人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的B公司,也被補徵營業稅100萬元並加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切勿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以免觸法;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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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日漸普遍,財政部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新制上路,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的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營業人的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資料的正確性及完整性,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方便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因應新制即將上路,該局提醒營業人以下相關措施及輔導期間:
一、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8萬元,勞務4萬元】,則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的適用。
二、營業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
三、為利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財政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112年5月1日起輔導期屆滿後,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規定處罰。
另外,財政部也一併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營利事業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自112年1月1日起,應載明憑以計費的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並負保存的協力義務。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及平臺營業人倘對新制規定有相關疑問,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有專人竭誠服務,該局最後呼籲經營網路銷售營業人依循新制規定辦理,以共同建構優質網路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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