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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發票上除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為二聯式統一發票,違反上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其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該所特別呼籲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尚須按買受人身分區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據以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或二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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