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6年度漸進尾聲,民眾忙著除舊佈新之外,希望也能注意一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的新措施及免稅額調整,以便做為明年申報時參考,國稅局整理內容如下:
項目 |
內容 |
105年度 |
106年度 |
免稅額 |
一般個人 |
85,000 |
88,000 |
滿70歲以上之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 |
127,500 |
1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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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收入 |
依住宅法第15及23條規定出租房屋者 |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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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費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 |
申報戶家庭成員人數乘以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不受課稅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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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 聲明事項表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8項規定 |
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 |
國稅局說明,明年(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戶「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者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假設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元,一家5口(本人、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及1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0萬元(16萬元×5人),則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5人)、標準扣除額18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三者合計數為74.8萬元外,還可扣除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0萬元與74.8萬元差額5.2萬元,即全部可扣除總額為80萬元後,再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假設106年度1至12月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1屋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賃收入總額18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應列報租賃收入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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