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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在全球化經營模式下,有越來越多企業會聘請外籍專業人士來台提供相關專業服務。而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給付其薪資以外之各項費用應如何列報所得稅?該分局說明如下: 

一、外籍員工及眷屬來回旅費:依聘僱契約約定,可列企業當期費用,並免視為外籍員工之應稅所得。

二、外籍專業人士返國渡假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工作至一定期間依聘僱契約約定,可列企業當期費用,並免視為外籍員工之應稅所得。

三、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企業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可否列報為企業的費用,應視聘僱契約內容而定。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外籍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企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者,則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如非屬約定為該外籍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企業則不得列為企業之費用或損失,其代繳之稅捐視為企業對外籍員工之贈與,列為外籍員工之其他所得課徵該員工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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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ngcpa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