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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來電詢問,其個人年度所得僅10萬元,未達綜合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申報標準,惟當年度尚有海外投資所得1,200萬元,是否仍需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制定係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並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故即使個人當年度境內所得未達綜合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申報標準,惟其境內外所得合計已達基本稅額申報標準,仍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李先生103年度雖境內所得僅10萬元,減除當年度個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16萬4仟元,其綜合所得淨額為0元,經加計當年度海外所得1,200萬元,已超過基本所得額可扣除金額670萬元,因此,李君應依規定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及基本稅額,並按20%計算繳納基本稅額106萬元【(1,200萬元-670萬元)×20%=106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有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依法補稅,倘漏報之所得及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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