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台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他人與其簽訂信託契約,其受託出售信託財產應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的規定外,原則上均須申報繳納特銷稅。而持有期間之計算是以取得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該局說明,如果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辦理信託契約時,委託人將不動產過戶登記予受託人,因非屬買賣交易尚無須辦理特銷稅申報,但是受託人登記取得該不動產後,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信託不動產,受託人則須注意申報特銷稅;至於持有期間之計算會因信託類別為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而有所不同。
(一)「自益信託」:因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故受益權始終為委託人所有,即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權屬未曾變動。因此,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持有期間。
(二)「他益信託」:自受託人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持有期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委託人甲君係於102年3月買賣登記取得該信託不動產,在103年6月與林先生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並將信託不動產登記過戶予受託人林先生,而林先生於104年9月與他人訂約出售該信託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如下:
(一)如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委託人甲君,持有期間自102年3月起算至104年9月,為2年6個月已逾2年,林先生無須申報繳納特銷稅。
(二)如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不是委託人甲君,持有期間自103年6月起算至104年9月,為1年3個月未逾2年,林先生即須申報繳納特銷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wangcpa101 的頭像
    wangcpa101

    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

    wangcpa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