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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近日國稅局常接到詢問有關公司解散,其解散年度及解散前一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盈餘應否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而定,若辦理清算完結日期是在解散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免辦理申報,不過於解散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未分配盈餘仍應辦理申報。 

該所進一步指出,公司解散時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應於解散日起45日內,就截至解散日止尚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但由於公司解散時,常常來不及在解散日前完成前一年度的盈餘分配,實務上,大部分解散公司皆把前一年度的盈餘及決算期間的所得,併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一起分配。為了簡政便民,財政部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在決算同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經清算完結,就不用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相反的,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惟如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6年11月1日核准解散
1.106年度之決算及清算期間之盈餘:均免辦理申報。
2.於106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105年度未分配盈餘。
3.於107年3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105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7年3月1日前併同清算申報。
4.於107年6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者:105年度未分配盈餘應於107年5月31日前單獨申報。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因公司解散其清算及決算在不同會計年度情形下,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在何時申報,係依清算申報時點而定;是營利事業解散時,應特別注意依清算申報時點,檢視是否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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