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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取得」,如果是不動產,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例如買賣),須經登記才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物,應俟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後,檢附該建物所有權狀、統一發票及支付款證明等影本,憑以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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