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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取得」,如果是不動產,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例如買賣),須經登記才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物,應俟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後,檢附該建物所有權狀統一發票及支付款證明等影本憑以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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