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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5年1月間設立,其於同年2月開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嗣後於同年7月1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依上開計算辦法規定,因甲營業人設立及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均已滿9個月,故其仍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105年11–12月)辦理年度調整申報。另乙營業人於104年1月設立,並於105年6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嗣後於同年10月1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因乙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故其於105年11–12月免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停業,如有符合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情形,而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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