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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非年度新設立或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者,其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於1051月間設立,其於同年2月開始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嗣後於同年71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571日至106630日)。依上開計算辦法規定,因甲營業人設立及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均已滿9個月,故其仍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1051112月)辦理年度調整申報。另乙營業人於1041月設立,並於1056月成為兼營營業人,嗣後於同年101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停業(停業期間:105101日至106930日),因乙營業人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故其於1051112月免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提醒,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停業,如有符合應辦理年度調整申報情形,而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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