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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果是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則應以郵政或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該公司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雖與營業稅申報之銷售總額相符,惟其列報之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與海關出口總額相差1000萬元,經公司說明,該批貨物的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貨物雖於104年12月報關出口,惟105年1月初才裝船運送給國外客戶,貨物報關出口時交易尚未完成。惟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該筆收入應歸屬104年度,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上開收入,該局乃予以補稅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收入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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