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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業人詢問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若在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就漏報繳情形已補報、補繳且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惟相同違章事實一年內已達3次以上仍應核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又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
該局並舉例說明,營業人於106年7月1日未更換新一期的統一發票,致仍開立106年5-6月份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只要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稽徵機關報備誤用106年5-6月之發票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並以實際銷售之期別申報,即填寫106年7-8月份營業稅申報書及發票明細表先行申報繳納,免予處罰。惟1年內已有相同情形達3次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依銷售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單月1日開始,應特別注意是否已更換為當期發票,如因一時疏忽誤用前期發票,應依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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