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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6年7-8月營業稅申報期間,有營業人來電詢問是否可順延至次星期一申報?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是營業人最遲應於106年9月15日申報,因截止日為星期五,非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並無順延至106年9月18日。申報截止日分別舉例如下:
例(一):申報截止日(15日)為星期五,無順延。
例(二):申報截止日(15日)為星期六、星期日,順延至次星期一。
例(三):申報截止日(15日)為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因106年7-8月營業稅申報截止日適逢星期五(非假日),如於9月18日申報,已逾期申報,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務必請如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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