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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其贈與價值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超過部分,仍應注意贈與稅的相關課稅規定。


舉例說明,林君於106年8月1日登記結婚,林父及林母分別於同年年7月20日及8月5日贈與現金350萬元及120萬元給女兒林君,父母主張所贈現金均為給女兒嫁妝,則林父需繳納贈與稅3萬元,即[(350萬元-100萬-220萬)*10%=3萬元];林母無須繳納贈與稅,即[(120萬元-100萬)=20萬元<免稅額2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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