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第6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且符合財政部訂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限制出境的期間,自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另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後,倘經執行分署查得義務人核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情事者,亦得函請有關機關限制義務人出境、出海。
因此,欠稅人經稽徵機關依規定限制出境,雖因限制出境期間已滿5年應解除限制出境,執行分署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對欠稅人(義務人)限制出境,且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有關欠稅金額及期間限制的規範。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應儘速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而影響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wangcpa101 的頭像
    wangcpa101

    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

    wangcpa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