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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分局表示,憑證係記帳之依據,帳冊又為課稅之依據,故原始憑證之取得及保存,關係至為重大,因此,稅捐稽徵法第44條明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憑證,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然實務上小規模營利事業往往因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又進項稅額無法全數扣抵,大多無取得及保存憑證之習慣。因此財政部為避免造成營業人反彈、衝擊過鉅並落實愛心辦稅,劃定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為輔導期間,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輔導期間如未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仍免予處罰,然輔導期間過後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等規定處罰。 該分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事業應及早養成取得及保存憑證之習慣,不然除了幫助他人逃漏稅外,日後還有受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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