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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增加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誘因,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成節能減碳目標,修法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並經總統公布於今年1月8日上路施行,民眾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可申請減徵每輛新汽車貨物稅50,000元,新機車貨物稅4,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換購新車所領取貨物稅退稅款雖然是屬於政府補助性質,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但因該筆收入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是100%,所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所得額為0元,個人拿到該筆退稅款,不用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汰舊換新車減徵的貨物稅優惠措施為5年,從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如有換車需求,得好好把握機會,而且本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的中古車報廢或出口,由本人購買新車,一樣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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