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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刷卡消費的買受人時,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而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營業人如未依前揭規定記載,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付款消費時,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請記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末4碼,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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