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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因同一課稅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台居留時間不同,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三種:


(一)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如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 如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三)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居留證所載地址所屬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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