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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另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祗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該合夥事業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惟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王永昇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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