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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蘇先生詢問: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1,009元,雇主每月給付居住未滿183天之員工薪資時,原適用扣繳率18%的範圍是否有變動?


南區國稅局表示,雇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未滿183天之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適用6%之扣繳率,以上者適用18%之扣繳率。因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或18%稅率者之基準係以基本工資1.5倍來計算,故薪資扣繳率原適用18%者,若106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則適用6%之扣繳率。


該局舉例說明:若甲員工為非居住者,105及106年每月薪資均為30,000元,因未超過各該年度基本工資之1.5倍,故其扣繳率均為6%;若105及106年每月薪資均為32,000元,因已分別超過各該年度之基本工資1.5倍,則其扣繳率均為18%;又如105及106年每月薪資均為31,000元,其應扣繳稅款分別如(附表):

http://www.ntbs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1251/764985520275904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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