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稽徵所說明,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至於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夥組織,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未同時全數變更,其合夥人數仍為2人以上,因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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