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李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生產過程產生一批已不能用於產品製造之下腳及廢料,於今年11月銷售給回收業者,取得30餘萬元之收入,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貴公司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30餘萬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在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銷售收入30餘萬元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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