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時有營業人來電反映僅收到報社開立之廣告費收據,不敢拿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怕遭到國稅局處罰。

   該局說明,依法登記之報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銷售廣告,須課徵營業稅,另外報社的廣告費收入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開立收據原則如下:

   按照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二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可作為扣銷項稅額之憑證。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營業人刊登的營業廣告,收到報社所開立之收據,可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如果刊登的是分類廣告,就不能拿來扣抵。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wangcpa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