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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之規定,共有7種親屬負有扶養義務,而且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因此,如果是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才能列報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該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姐姐之子女鍾君等計3人,經該所查得陳君與上開其他親屬雖係屬同一戶籍,惟他們之父母當年度有薪資及利息等所得,並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依民法規定應由渠等之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本件陳君雖提示戶口名簿及支付給姐姐之付款證明,但無法證明鍾君等人之父母已喪失扶養能力,致陳君須履行扶養義務,乃否准認列免稅額264,000元。

 

該所指出,陳君對鍾君等其他親屬縱有生活上的資助,其資助行為乃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所以陳君雖檢具與鍾君等人同一戶籍之戶口名簿及付款證明,依規定亦不得列報鍾君3人之免稅額。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之實質要件,非僅提示同一戶籍之戶口名簿及付款證明之形式文件即得列報,以免遭剔除補稅。如有法令疑義,請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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