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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等保稅區營業人,將保稅貨物自保稅地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應稅地區,依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屬進口貨物,課稅區廠商(買受人)應於貨物進口時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由海關依同法第41條規定代徵營業稅,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人)免開立統一發票,僅需將銷售額填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82欄位。惟保稅區營業人如已自我完稅,依規定無需報關者,就應由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人)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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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ngcpa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