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崁頂鄉蔡先生來電詢問,該公司銷售貨物給小規模營業人,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是否要被處罰?

 

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開立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誤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所說明,該公司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雖未涉及逃漏稅捐,惟已違反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情事,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銷售對象不論是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或查定計徵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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